同性婚姻与中华文明不相容

同性婚姻合法化,是将不正常的事情正常化,与中华文明不相容。对中国文化而言,同性婚姻不是进步,而是倒退。中华文明的伦常秩序,经过数千年的经验,总结出:人和动物、兄和妹、男和男之间,都不能随便缔结。唯有一男一女,才是合乎人伦的婚姻。

婚姻乃人伦之本,并不关宗教的事,而是关乎文明的事,是中华文明一直以来的主张。《孟子》曰:“人之有道也,饱食暖衣,逸居而无教,则近於禽兽。圣人有忧之,使契为司徒,教以人伦: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。”夫和妇、男和女,是有分别的,所有人伦建基於家庭,而家庭建基於一男一女的婚姻,如孔子在《礼记》云:“敬慎重正而后亲之,礼之大体,而所以成男女之别,而立夫妇之义也。男女有别,而后夫妇有义;夫妇有义,而后父子有亲;父子有亲,而后君臣有正。故曰:“昏礼者,礼之本也。”

为什麽同性婚姻不合乎人伦?因爲婚姻是结合,但人体的客观结构,根本就不容许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结合。同性的性行爲,从根本上已违反了人体器官的正常用途,违反了自然的身体构造,勉强结合,只是强行所为,因爲男和男、女和女的性器官,根本不吻合。人体与人体之间的结合方式,唯有透过一男一女,才合乎自然的身体构造,如《易‧系辞》所云:“乾坤其易之门邪。乾,阳物也;坤,阴物也。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,以体天地之撰,以通神明之德。

佛教亦认为,人体的器官有其正常用途,如果将性器官用於不正常的体位,就是不当的性行爲,达赖喇嘛曾说:“不当性行为:它包括僧侣和他人有性关係;婚外性;同性间的性行为;口交或肛交;手淫。从佛教的观点,这些都是错的。……但有些同性恋者想从我这裏得到赞同,对我来说,这怎麽可能?观音对此说的很清楚,这种性行为是错的,我不能改变这个。”

何谓正常?何谓不正常?不是靠民主定义的。天地间有其法则,中国文化素来讲究“与天地相似,故不违” 及“与天地准,故能弥纶天地之道。仰以观于天文,俯以察于地理。”(《易·系辭》),观乎天地万物,都是同性相斥、异性相吸,何来同性相合?如果真是这样,大自然又何须分男女?如《易‧系辞》云:“一阴一阳之谓道,继之者善也,成之者性也。” 一阴一阳,一男一女,一子一女,才构成 “好” 这个汉字。《道德经》亦云: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; 万物负阴而抱阳,冲气以为和。”万物阴阳调和,自然平衡,乃道家一贯的主张。

“不正常”和“不当”是大前提,“平等”和“大爱”是小前提,重点是“同性恋”这行爲本身不正常,如果其身不正,事情本身错误,又怎能要求“平等大爱”?这是扰乱视听,以“平等大爱”遮掩“同性恋”本身不正常的事实。既然同性恋是不正常的,同性恋者就应坦承自己的缺陷,接受自己的不幸,而不是要全世界改变婚姻的定义来迁就自己,强行将 “不正常” 的事,扭曲为 “正常”。

综上所述,代表中国文化的儒释道三家,都一致认同,同性恋有违中国传统文化对婚姻的理解和定义,有歪伦常。炎黄子孙当以《朱子家训》为戒:“伦常乖舛, 立见消亡。”中国万不能盲从西方,将同性婚姻合法化。这是西方自由主义失去宗教约束后的恶果:自由过度,矫枉过正,罔顾自然法則和传统道德。

婚姻不应由民主定义、更不应由法官定义,而应该由民族传统文化定义。同性恋在我国古代被称爲 “龙阳癖”,如 “恋物癖” 或 “娈童癖” 一样,是不正常的癖好。我们不应歧视同性恋,但亦不应埋没良心,将 “不正常” 说成是 “正常”,勉强做到所谓的 “平等”、“大爱”,这是本末倒置,指鹿爲马:将明明不是婚姻的苟合,合法化为婚姻;这样做,非但不能帮到同性恋者,反而令中国的传统伦常秩序大乱,与中华文明格格不入。因此,中国千万不能盲从西方,将同性婚姻合法化,反而应该将 “同性恋” 正名为 “同性癖” 或 “娈同癖”,以显露其不当的本质,以正视听,守护中华民族的幼苗,让他们能承传中华文明有伦有常的优秀传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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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何为阴阳,何为伦常?另,达赖喇嘛对佛教的解读如果仅限于此,不信也罢。西方也并未摈弃宗教教义,然尽信书不如无书,圣经说有些人生而为奴,难道这也是伦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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